从2005年起,3年内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万车死亡率达到或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明显减少,源头管理明显加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在2005年6月前要完成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开展创建道路交通安全乡(镇)、街道活动的意见》(杭综治〔2004〕12号)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交通安全工作向村(居)延伸。2005年年底,争取6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创安”标准;2006年年底,力争8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创安”标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抓好“创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一乡镇(街道)一警”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3、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业主)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做到文明交通,确保安全。
4、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86号)精神,严格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应严格按照杭政办函〔2004〕286号文件要求,按时向市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必须及时向市政府作出倒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
(二)强化宣传,增强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1、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尤其要加强对国(省)道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沿线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