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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和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从2005年起,3年内实现道路交通事故次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万车死亡率达到或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和行车秩序明显好转,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明显减少,源头管理明显加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1、各级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县级以上政府在2005年6月前要完成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实施方案的制定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应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分析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开展创建道路交通安全乡(镇)、街道活动的意见》(杭综治〔2004〕12号)的要求,各乡镇(街道)应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并将交通安全工作向村(居)延伸。2005年年底,争取6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创安”标准;2006年年底,力争80%以上的乡镇(街道)达到“创安”标准。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抓好“创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一乡镇(街道)一警”制度,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3、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业主)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做到文明交通,确保安全。
  4、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86号)精神,严格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报告制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凡有渎职、失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应严格按照杭政办函〔2004〕286号文件要求,按时向市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必须及时向市政府作出倒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
  (二)强化宣传,增强全民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1、要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尤其要加强对国(省)道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沿线单位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增强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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