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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接受外部监督的工作意见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建立舆论监督信息反馈机制。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不断完善新闻信息员网络,建立舆论监督的反馈机制。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凡报道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报道刊播的当天或第二天将初步情况反馈给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整改及调查处理有关情况,不回避、不护短、不掩盖。涉及违纪、违法的,要及时查处。同时,有选择性地将社会各界反映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及批评意见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
  (二)切实加强督查和整改工作,建立通报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对主要新闻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必须严肃认真对待,对报道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整改工作加强跟踪督查。要建立通报考核制度,对涉及舆论监督的反馈、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定期组织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通报。对反馈、整改不及时的要进行批评;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积极探索建立开展舆论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通过建立保障机制,保障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监督权的充分行使,保障新闻工作者人身权不受侵犯。同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使群众广泛参与到舆论监督中来。
  五、进一步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对违法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积极消除影响,对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员要严肃予以追究。提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执法水平和效率。
  (二)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起草、制定规章时,除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外,还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要与司法机关建立定期联络制度,重大规章的出台,要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确保制定的规章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加强行政立法的民主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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