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安全管理队伍素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组织的原则,市交通局或受其委托的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各级管理部门、市级行业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分管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有关培训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单位、所管辖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培训可委托有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也可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应将培训计划报市交通局备案;各基层行业管理机构、企业组织的培训,应将培训计划报属地交通局或上级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六)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及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应制订和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联合救援机制,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
三、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提高企业的自身安全管理水平
(一)强化企业安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队伍。从规范安全管理着手,杜绝工作的随意性,真正实现安全和防控的目的,将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安全管理台帐制度,按照交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统一的台帐格式,完善规范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二)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换岗职工必须接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交通运输企业要按不低于当年营运收入的1%比例提取安全费用,交通施工企业每个在建工程按不低于施工合同价的1%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该经费专项用于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加强源头管理,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一)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应围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为主题,以重特大事故为反面教材,采用各种形式,进行安全知识普及和警示教育,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舆论声势,形成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