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促进企业和经营户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手段,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以实现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管住管好已纳入行业管理的企业,对未纳入行业管理的,应积极引导其进入行业管理范畴。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保护公众利益。要加大对交通工程安全的监督力度,严格审查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殊工种的上岗证书以及施工设备器材的检验证明等有关安全资格条件,严格审查安全设施。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切实把好设计、招投标、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监督关。
(二)严格考核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季度履职报告和年度(半年度)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交通局的统一要求,严格规范安全管理台帐。安全管理台帐将作为考核的基本依据。
(三)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依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责令停车、停航、停班、停线、调整业务经营范围、不得参加线路招投标、推迟年检年审、不得参评交通系统先进或文明单位,甚至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或责令停止营业等措施,坚决维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的,从严追究有关行政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监管体系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装备和经费“四落实”。要保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各行业管理机构必须设有相对固定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2—3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局属其他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有关单位每年应保证一定的安全管理经费,并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用于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安全检查、设备配备及表彰奖励等。各有关单位应为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必要的电脑、照相(摄像)、录音等器材,并在交通工具、通信经费上给予必要的保障,适当提高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的待遇。加强各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