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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为社区居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医疗服务,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实行普通门诊挂号、普通门诊诊疗、门诊注射服务、住院诊疗、住院护理等五项服务费用免收政策。因政策减收的社区医疗服务费,由市医疗保险机构每年给予相应补偿。
  六、落实政策,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转
  建立市、区两级财政对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制度。从2005年起,中心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贴,以社区常住人口计算,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所需经费市、区各负担一半,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费。各区财政要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增长水平,逐年增加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投入。
  促进基本医疗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从2005年起,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引导病人合理分流。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退休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由400元降至300元;在职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由10%降至8%,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由8%降至6.4%;将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的部分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制定;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政策。按有关规定,将由街道卫生院转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工(包括退休人员)按企业参保标准,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改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条件。在今后的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纳入规划;市开发管理部门应按规划协调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明确产权归属;市房产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的业主,给予收费减免优惠;市公房管理部门对租用公房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的实行租金减免优惠;对租用私房进行社区卫生服务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补助部分租金;市计划部门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每年安排基本建设资金100万元,各区按1:1比例落实配套经费,用于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维修改造。
  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全市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一体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结算设备购置及维护、网络服务收费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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