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号令)和《
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1号令),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实行准入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和执业登记制度,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行业规章、技术规范和评价标准。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保证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经考评不合格或群众不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加强药品及医用耗材的价格与质量管理。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耗材)目录,并予以公示。由市药监等部门负责,招标选择一级市场批发商,按本地市场最低供货价格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药品,最大限度地压缩中间环节的价格差额,并确保药品(耗材)质量。由市物价等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的药品购销差价。
开展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活动,组织卫生技术骨干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工作;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上岗培训、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和各类继续教育,加快正规化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完善功能,夯实社区公共卫生基础
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政府领导、上级卫生机构指导、社区参与下,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为重点,以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各区人民政府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采取措施,整合公共卫生资源,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移。进一步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各项应在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如慢性病调查、免疫接种、疫情报告、妇幼卫生指导和信息统计、产后和新生儿访视、健教咨询和讲座、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并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费随事走,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相应公共卫生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优质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