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9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意见
(市安监局 2005年2月6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利于及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有序,并按事故报告要求规范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含死亡、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按浙政办发〔2004〕73号文件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