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9.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
10.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不得影响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设置户外广告:
1.上条所列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公交站名牌(公交候车亭除外)、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电信交接箱等设施。
3.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
4.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5.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50米范围以内。
6.其他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不得设置下列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户外广告:
1.跨越宽幅为30米(含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2.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的。
3.在机场候机大楼、火车站候车大楼及长途汽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商业广告的。
4.在有较大流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
5.其他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情形。
(四)不得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1.依附于行道树或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遮挡绿化景观设置的。
3.损坏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设置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外事、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级保护山体和一级保护湖泊。
5.大型城市公共广场、公园、滨江(河、湖)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6.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和其他特殊用地单位的控制地带。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
(一)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
2.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3.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4.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