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撤销或中止:
(一)项目在实施中如遇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大调整,原项目目标与之严重不符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其它部门匹配的资金以及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
(三)场地、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技术路线无法按合同执行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需要调整、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经与市科技局、财政局协商一致后实行。对无法协商一致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撤销或中止。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对因故调整、撤销和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下拨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所退还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成果收益的分享办法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管理单位都必须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条件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或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评审立项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不上报材料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对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