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相应下放城市房屋
拆迁纠纷处理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5]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及时处理各类城市房屋拆迁纠纷,保证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中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部分权限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应下放给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各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市政府责成实施行政强拆权、申请法院司法强拆权以及对直管公房的行政裁决权下放给各区政府;对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行政裁决权和申请司法强拆权,由市房管局下放给各区房管部门行使;具体组织行政强拆权由市城管执法局下放给各区城管执法局实施。由此引起的各类应诉工作由各区政府、部门自行负责。
二、根据《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权限下放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委托,各区政府、房管、城管执法部门不得以自身的名义对外行使。处理拆迁裁决案件或者申请司法强拆应当以市政府(直管公房)或者市房管局(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的名义进行;责成实施行政强拆的,应当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组织行政强拆,应当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为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市政府及市房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启用“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专用章”交各区保管和使用。
三、各区政府和房管、城管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252号)及《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02〕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杭政〔2004〕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2〕25号)等有关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规范办案程序和法律文书,严格把好各类拆迁裁决案件的受理关、程序关、协调关、裁决关、强拆关,确保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违法拆迁和野蛮拆迁。因裁决行为、强拆行为违法或不当引发重大社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