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依照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加强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创新和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对重要事项和重大案件要及时进行督查,一抓到底。要强化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执法监督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增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担任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三)认真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通过行政复议及时有效地监督下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按照简易程序依法尽快办理;对事实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公开审理,并组织双方质证;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对被申请人复议期间主动自纠,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的,应当准许撤诉;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对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不变更或者不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对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
行政复议法其他规定的,要依法追究具体办案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设立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保证有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并提供行政复议工作必需的场所、器材等物质条件,将复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四)加强专门监督,提高监督实效
1.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督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提高行政效能。
2.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部门、重点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干部等方面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维护财政财务经济秩序。
3.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他们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切实改进工作。
(五)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行为的审判监督。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得制定或实施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诉权的措施和行为;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得以不出庭、不答辩、不应诉等方式抵制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