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明确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责任,实行行政执法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制度。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严格按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将一年一考评的办法改变为考核与日常执法工作密切结合,对每一项工作、每一个案件进行逐件考核,累积记分。扩大公众参与程度,把行政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3.加大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认真实施《
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和《
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51号令)。监察、人事、审计、政府法制等工作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行政违法行为,共同做好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责任追究工作。
六、加强民事纠纷调处工作,依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一)加强社会矛盾调处工作,努力将社会矛盾解决在基层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围绕本地区本部门职权事项,针对易引发民事纠纷、产生社会矛盾的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信息报告和调处责任机制。
2.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基层调解组织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凡是产生在基层的民间纠纷、矛盾,尽可能在基层调处、解决。
3.对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可根据自愿、公开、公平原则予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对群体性、突发性的事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二)完善信访工作机制,改进信访工作方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信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明确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事项督办落实和办理情况通报制度,对本机关应办理的信访事项,要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结,并向信访人和转办机关回复结果。
2.加大社会矛盾的排查和协调力度,建立对重大疑难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对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重大紧急上访事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必须亲自研究,靠前指挥,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3.依法依政策处理信访问题,规范信访秩序,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途径解决信访事项。
4.切实保障信访人员和举报人员的民主权利和人身安全,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制、打击信访人,不得将举报材料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举报人。
(三)切实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形式、条件、范围、程序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七、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