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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五)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
  1.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于当事人合法、合理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予采信。对依法应当听证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以及重大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2.完善证据规则,规范执法文书。证据收集和证据形式必须合法。行政执法文书必须统一规范。
  3.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三分离制度。除按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首长作出决定。
  4.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送达当事人。书面决定应当说明据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及其时效期限。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正确填写行政执法卷宗,及时做好存档和案卷整理工作,定期对执法案卷进行评查。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公众有权依法查阅行政执法决定等文书。
  (六)端正行政执法目的,严格实施收费与监管相分离、作出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
  1.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费的事项,实施收费与监管相分离制度。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逐步创造条件设立统一的收费窗口,代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行政相对人收费,并将所收资金分解到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财政专户。
  3.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凡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除法律规定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当场收缴罚款外,均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当场收缴罚款。
  4.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实施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行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制度,严禁坐收坐支罚没收入。
  (七)优化整合行政执法力量,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工作
  1.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优化城市管理运行机制。要总结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验,并逐步扩大到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2.行政许可事项由一个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指定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需要几个部门办理的,由本级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由该部门转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建立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积极创造条件,报请国务院批准,适时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
  (八)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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