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1.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根据机构、职能变动情况适时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对经审查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予以登记并公告。凡未经公告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2.凡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律和专业考试合格后取得执法资格,同时须经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申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违法受到责任追究或调离执法岗位的,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执法资格。
(二)转变行政管理理念
1.树立“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2.树立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禁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实行顶额罚款的做法。在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对初次违法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适用警告种类的行政处罚,慎用罚款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理顺执法关系
1.坚持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层级管理规定不明确的执法事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执法事项,原则上按属地管辖原则由区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未在区级设置执法机关的,由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对层级管理权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同时要及时查处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影响重大的疑难案件、下级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案件。
3.理顺多头执法关系。各级政府应当对执法职能交叉情况继续进行清理,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凡行政执法职能交叉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严禁越权乱作为和失职不作为,避免因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能交叉使行政相对人无所适从或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四)改进和完善执法监管方法,实行分类动态管理的行政执法方式
1.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情况,分别采取远距离管理、近距离管理、零距离管理的方式进行执法监管活动。
2.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全国性统一部署,在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检查活动之前,须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备案;作出决定之后实施检查之前,须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活动,必须做到检查前有计划,检查中有笔录和其他记录措施,检查后有结论,并应当将检查结论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检查的计划、记录和结论应整理存档,便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行政相对人查询。现场检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行政相对人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改正;当事人无法当场改正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禁止只罚款而不责令其限期整改,杜绝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合法化现象。除了调查取证必须面见单位法定代表人外,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活动一般不得要求单位法定代表人出面接待。
3.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必须方便行政相对人,简化程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在召集行政相对人开会、培训、考试等活动中,应当尽可能就地进行,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