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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一)统筹兼顾,科学安排
  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立法,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立法。
  1.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编制计划。地方政府规章计划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一般应经过调研项目阶段,条件成熟的调研项目方可纳入年度立法正式项目计划。对没有列入当年立法计划,但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急需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或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论证提出意见后,按程序调整计划。
  2.上位法已就某一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必再制定实施办法,防止法繁扰民。
  3.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的要求,组织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不能完成计划或需调整年度计划项目的,有关部门必须书面报告原因。
  (二)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制度质量
  1.起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草案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职能的,可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也可委托专家学者起草;草案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尝试通过招标,择优委托起草单位。草案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技术性强的内容,应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2.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立完善的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见、建议的处理机制,逐步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
  3.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设质量评估机制。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制定机关。
  (三)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必须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事项。
  2.按照《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58号令)、《武汉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市人民政府第102号令)的要求,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3.适时总结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2006年在全市施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制度。
  (四)完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翻译、清理、汇编制度
  1.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公布地方政府规章英文文本,便于公众查阅和咨询。
  2.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清理现行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并汇编成册。
  3.公布、翻译、清理、汇编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五、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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