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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四)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1.继续深化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并实施收费与监管相分离,罚缴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支出相分离制度。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2.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经费不足问题,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在每年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尽快解决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问题。
  3.各级政府必须将行政赔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行政赔偿责任落到实处。
  三、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1.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决策权,不得超越职权。政府各部门需要对涉及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的,应当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应依法提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讨论、决定。
  2.在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明晰规范和充分利用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等集体决策方式,强化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3.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行政决策内、外部系统的互联互通。
  (二)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1.行政机关在决策前,要认真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注重施行效果预测和成本效益分析,拟订多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
  2.凡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事先向社会公布,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应的组织进行民意调查,广泛收集公众的普遍意向。
  3.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组织法律专家对其进行合法性论证。
  4.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客观、全面、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三)完善专家咨询制度
  在涉及对本地区或本部门重大事项或专业性强的事项作出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独立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咨询专家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入选专家应来自经济、法律、科技等不同领域。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承担专家库的建立与动态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机关应确定督办机构和人员,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评价。负责决策执行的机关要定期报告决策执行情况,提请行政决策机关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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