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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
(武政[2005]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4〕54号),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意见如下:
  一、认真贯彻《纲要》精神,提高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
  《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宏伟目标,明确了今后10年我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行动纲领,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水平逐步提高。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依法行政还面临一些体制性障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还不强、水平还不高;不同地区、部门依法行政进展不平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仍比较突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群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影响了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贯彻落实《纲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注重制度建设,以创新的精神推动依法行政,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及“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要求,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力争到2010年,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相统一的行政决策制度,基本建立结构科学、主体合法、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的行政执法体制和严谨、高效、便捷的行政监督体制,基本确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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