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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中前置办理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相关手续的规定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中前置
办理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相关手续的规定
(杭房局[2005]56号)


  为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缴交和物业管理用房确认的管理工作,理顺与产权登记管理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商品房,1996年11月19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可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9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均须在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单位自管房,1996年11月19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及2002年2月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非住宅及集体宿舍,可直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996年11月19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不含集体宿舍)及2002年2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非住宅及集体宿舍,须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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