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5]191号 2005年3月30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该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广州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
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土地闲置费征收使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闲置费的征收使用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闲置费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具体征收单位。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制度》的规定,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辖区范围内的土地闲置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应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委托书》。
第四条 征收单位应当向物价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五条 闲置土地自《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认定闲置之日起满一年的,征收单位应当向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六条 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其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一)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