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渔业船舶所有人提供“四证”原件和复印件;
(3)船名号清晰的船舶正面、侧面照片各一张;
(4)渔业船舶所有人(含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3、渔船报废补助申请程序
(1)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当地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经同意后报所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报废补助条件且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在其“四证”复印件上盖上“此件与原件一致”印章和公章,并退回船东“四证”原件。同时,会同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渔港监督局)对实船进行现场勘验,核实所有权。
(3)经审核后,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听取渔民及相关人员的意见;待公示结束后,将相关材料连同《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二)一并报送市水产办公室;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渔港监督局)同时向市水产办公室提交《报废补助渔业船舶核查表》(附件三)。(包括船舶的相关照片)
(4)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年度减船转产计划。
三、海洋渔船报废拆解程序及要求
1、农业部和财政部下达计划后,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收“四证”(原件),并交市水产办公室。同时,与船东签订《报废渔业船舶拆解协议》(共有人也应签名);与拆船厂签订《报废渔船安全拆解工作合同》;开具《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通知单》(附件四),《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通知单》一式三份,船东、拆船厂、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各执一份。
2、船东按《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把待拆解渔船安全送达指定的拆船厂,办理移交手续和渔业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会同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的待拆解渔船再次进行实船核实,填写《报废补助渔业船舶核查表》,并报市水产办公室,由市水产办公室进行公示。
3、公示结束后,由市水产办公室发文执行渔船报废拆解。拆船厂应在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渔船拆解和清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对整个拆解过程加强监管,必须有不少于三次的现场勘查,并拍照和填写《渔业船舶拆解监督记录表》(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