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海洋
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区(县)农委、浦东新区农村发展局,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
为了规范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补助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业部《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制订了《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市农委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上海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报废拆解工作,根据农业部、财政部《
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农业部《
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织领导
在“上海市实施海洋捕捞渔船控制制度,推进渔民转产转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渔船报废拆解工作专家组,专家组设在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海洋渔船报废拆解工作。
二、海洋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
1、渔船报废拆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所有权证书》(以下简称“四证”)齐全、有效,且“四证”所记载的数据一致。
(2)渔业船舶所有权明析,船舶没有产权纠纷。
(3)主机功率10千瓦以上,船体完整,具备主机、副机、绞机、锚机、舵机、舵、螺旋桨、尾轴和齿轮箱等设备,且船证相符。
2、渔船报废补助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船舶报废补助申请表》(所有权为合股的,其共有人均应签字同意)(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