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用地管理、做好
土地执法监察和信访工作的紧急通知
(鲁政办发明电[2005]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下发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严格遵守土地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但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违法用地、未批先占、非法买卖租赁集体土地现象有所抬头;征地补偿安置不到位,工作方法简单,激化矛盾,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群众越级上访有所增加,潍坊、烟台、淄博、临沂、济宁、聊城、枣庄、日照等市土地信访量高;有些地方顶风违法,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整顿成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坚决纠正侵害农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一是各地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要进一步完善征地程序,落实告知、听证、公告等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规范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征地过程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片面追来政绩、急功近利上项目、搞形象工程、随意圈占农民土地、压低征地补偿标准、损害农民利益的做法。
二是要按照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适时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并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照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进行补偿。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进“区片综合价”制度。
三是严格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兑付应一次性补偿到位,原则上不允许分期、分年度兑付。确属必须分期、分年度补偿的,要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签订补偿合同。严禁任何单位、企业直接与农民接洽征地事宜和兑付补偿费。
四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失地农民权益的长效保障机制。逐步建立“经济补偿、社会保障、就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模式,实现土地征用与劳动力安置、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同步进行。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措施的基础上,要拓宽失地农民安置的有效途径。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因征地补偿安置和拆迁引起群众上访且问题尚未妥善解决的地方,暂停其建设用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