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资金按规定应由同级财政负担,但考虑到全部由各地负担有一定压力,经报请省政府同意,我省配套资金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1/2,配套金额为880万元;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1/2,配套金额为880万元,具体按照以下原则分担:设区市消防特勤中队的配套经费由设区市本级财政负担;县(市)消防中队的配套经费由县(市)财政负担;区消防中队的配套经费由各设区市、区财政负担,并由设区市自行确定具体负担数额。据此测算,设区市财政需配套56.26万元,县财政需配套522.74万元,设区市自行确定配套方式需配套301万元(详见附件1)。
省财政负担的880万元,直接拨给省消防总队,由省消防总队集中办理采购,补助文件另行下达。各地接到补助文件后,自行调整帐务。
各设区市、县(市、区)公安消防部队、财政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请示汇报,按照省规定的数额认真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市、县配套资金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经费隶属关系拨付给公安消防支(中)队,再由县(市、区)消防中队汇交设区市消防支队后,由支队于2005年6月30日集中统一汇交省消防总队。
三、切实加强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为确保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的要求,全省个人防护装备采购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实施,采购资金由总队集中管理,并依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统一采购,以实物配发方式下达。个人防护装备资金到位后,各级消防部队、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提前做好准备,尽快建立和完善仓储、使用、移交、维护、检验、修理、报废等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以提高个人防护装备完好率,切实保证新装备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为加强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省消防总队成立个人防护装备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全省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队也要建立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责任制。各级消防部队主官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地区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的落实。同时,要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个人防护装备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消防部队和同级财政部门同志共同组成,以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