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做好全省公安
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的通知
(赣公消发[2005]23号)
各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中队,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
2004年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周永康,针对广州市消防支队在扑救农药火灾中因无空气呼吸器造成17名官兵中毒事件,作出整体考虑解决消防员防护装备问题的重要批示,公安部和财政部也提出了抓紧解决消防员防护装备的具体措施,并于2004年12月17日在湖北武汉联合召开了包括我省在内的中部10省(部里界定的区域)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座谈会,对这项工作进行了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和武汉会议要求,切实做好我省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认识做好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筑建和谐社会,切实关心消防官兵安危和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公安消防部队全面建设,加强消防部队基础建设,增强消防战斗力具有重大意义。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至2006年,分西、中、东部共安排补助1.6亿元帮助地方解决个人防护装备问题(其中:西部地区2004年实施并已于当年完成,江西等中部地区2005年实施,且要求在当年完成,东部地区2006年实施),并且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中央与地方的经费负担具体比例是:西部1:1,中部3:7,东部2:8。2005年,公安部消防局将会同财政部国防司对中部10省进行检查,对完成好的给予表扬,年内未完成的要提出批评,并通报全国。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责任,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省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积极筹措配套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按照两部武汉会议要求,公安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建设以2003年底需配置个人防护装备的一线消防战士人数,按每人三大件11200元标准(灭火防护服单价1500元、空气呼吸器单价8500元、呼救器单价800元、其他400元)计算,确定我省共需安排资金2520万元,并按中央与地方3:7的比例负担经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60万元,我省配套1760万元。中央资金由公安部消防局直接划拨省消防总队。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后,公安部消防局凭省里经费到款凭证下拨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