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闲置费审批程序
(一)依照省、市政府有关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应收取土地闲置费,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按规定和收费标准计算土地闲置费。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二)依照省、市政府有关闲置土地处置规定可不征收土地闲置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置的,由局土地利用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提出处置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局分管领导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审批或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临时用地及租赁用地地价审批程序
(一)厦府[2005]80号文已明确计算规则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按规定计算地价或地租。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二)厦府[2005]80号文未明确计算规则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地价或地租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出让底价审批程序
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用地项目,由市土地开发总公司根据厦府[2005]80号文研究提出公开出让方案(其中应包括出让底价),提交市土地出让方案审定小组集体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其他情况地价减免审批程序
依照政府相关文件或合同约定应予收取的相关费用,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方面原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土地使用者提出地价减免申请的,依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材料。
(二)局土地利用处受理,经办人员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经处务会审核后,按以下权限报批:
1、理由不充分,不同意减免的,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予以答复。
2、有适当理由可以考虑减免,或有重大争议难以认定是否可以减免的,由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处理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 经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后,同意减免地价的,必须向社会公开,认为有必要抄报市政府备案的,应及时上报。
第十一条 在地价审批过程中出现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