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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属历史遗留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根据市政府处理历史遗留用地项目地价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研究提出地价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二)属工业用地协议出让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根据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基准地价和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计收地价。
  完全出让工业用地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核。
  限制性出让工业用地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核,再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三)属划拨用地、限制性出让用地补办出让项目,区分以下情况办理:
  1、属厦府[2005]80号文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的5种类型划拨或限制性转让用房,由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按规定审核并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开具收费通知书。
  2、除上述5种类型以外的划拨或限制性转让用地,转让时应先报我局审批。经同意补办出让手续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厦府[2005]80号文已明确计算规则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按规定计算地价。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2)厦府[2005]80号文未明确计算规则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地价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属于符合市政府出台的建筑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相关政策、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用途变更的用地项目,区分以下情形办理:
  1、属于自用自营的,按市政府颁布实施的协议出让底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办理限制转让出让手续。具体审批程序为: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地价方案,经处室领导复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定。
  2、属于非自用自营的,由局土地利用处按市场价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五)属于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用地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依照市政府相关规定和标准计算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第五条 增容地价审批程序
  (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已明确计算规则的建设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按规定计算增容地价。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增容地价征收管理办法》未明确规定的,由局土地利用处研究提出增容地价方案,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重大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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