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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18日)废止(原因:该文件已被厦府[2007]314、315号文废止)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地价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5]141号)


机关相关处室、各分局:
  《厦门市地价审批实施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地价审批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步伐,缩短项目审批时限,明确地价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根据土地管理、行政审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履行部分行政审批职能的通知》(厦府[2004]212号),市政府委托我局代为履行地价审批、地价减免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等部分行政审批职能。
  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地价问题,由市局负责审批;由局土地利用处具体负责项目地价的计算、报审,局计划财务处具体负责开单、督查并建立台帐。
  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地价问题,由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分局参照本办法提出地价处理方案,报各区政府审批。
  第三条 划拨用地、使用集体用地配套费及其减免审批程序
  (一)采用划拨方式供地、使用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局土地利用处直接依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由经办工作人员填写计算表,经复核后报处室领导审定。
  (二)符合市政府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局土地利用处经办人员提出减免依据和减免意见,经处室领导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第四条 协议出让用地项目地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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