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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六)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九)申请人有影响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申请人因实施一般违法违章行为被处罚,但情节轻微米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认定资格。
  申请人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暂不予受理认定。
  十、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延续确认依照本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保证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和权威性,规范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著名商标的申请、受理、审核、初审公告、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应填写《内蒙古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
  3.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
  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
  5.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6.申请理由等。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
  (三)《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包括实际使用商标的标识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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