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四)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五)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申请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已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
  (六)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届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二)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自治区内或国内同类、同品种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三)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者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四)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或自治区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自治区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意见
  (一)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一)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自治区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自治区市场。
  (二)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自治区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三)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