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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
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
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内蒙古自
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5]7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审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政府令[2004]第13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申请人资格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具有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二、商标所有权
  (一)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二)申请认定内蒙古著名商标的,其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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