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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承揽单项工程,应办理单项工程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表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三)企业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企业资质证书;
  (六)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成员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
  (八)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进冀企业拟在冀年度承揽施工项目超过2个(含2个)的进冀企业,应当设立进冀企业分公司,并办理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由分公司统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项目。
  办理进冀分公司备案,除按第六条要求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提交:
  (一)分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二)分公司成员的职称及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办理备案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冀企业向拟承揽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进冀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进冀企业的备案文件后,应进行登记、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个工作日内,签发同意上报意见,由申请人持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办理使用备案手续,颁发相应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进冀建筑业企业中标(或按规定可以不经招标直接承包工程)后,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领取《进冀建筑业企业施工服务手册》,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冀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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