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进冀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5]133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各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3月3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对进冀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投资效益,根据《
建筑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的进冀建筑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冀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进冀企业”),是指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进入本省行政区域进行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冀建筑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外埠建筑业企业进冀施工,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进冀备案包括单项工程备案和进冀企业分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