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普查情况,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资料,重点掌握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设施工艺技术指标、运行维护和安全状况,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单体设施一处一档。
主城各区财政应根据具体情况,拨款用于粪便处理设施的专项普查工作,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普查中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责成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排除隐患。产权人或使用人自己不能排除隐患的,应委托专业单位排除隐患。
(二)各类具有粪便处理配套设施的新建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审查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粪便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确保粪便处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审查初步设计,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的,应立即促使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立即报告原设计文件审批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将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抄送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抄送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三)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与辖区内粪便处理设施维护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见附件2),明确具体维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发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
(四)加强行业监督,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粪便处理设施整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设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2.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的安全运行标准,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对窗口地区、人流集中地区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粪便处理设施应随时监测。
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监测,并填写《重庆市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情况表》(见附件4)存档备查。监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自己不能排除的,应委托专业单位排除。
3.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辖区内粪便处理设施数量,配备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监测。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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