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
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5]12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市政委 2005年4月)
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切实保证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现就加强我市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实行“属地管理”和“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监测重点设施运行情况。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粪便处理设施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粪便专用输送管道等公共设施及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
粪便生化处理设施和沼气净化池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加强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加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全面掌握已建成的粪便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从2005年6月10日起,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两个月内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粪便处理设施的普查登记工作,按规定填写《重庆市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表》(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