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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宣布失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2005年电力迎峰度夏工作的通知
(杭政函[2005]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我市电力供应瓶颈制约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4〕1号)和《今冬和2005年杭州市区有序用电方案》(杭政办函〔2004〕325号)的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缓解今年夏季电力供求矛盾,确保居民生活用电和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利用地方电力资源
  1、进一步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公用热电企业满负荷均衡发电财政资金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29号)精神,继续执行对市区公用热电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萧山、余杭区及其他县(市)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热电企业上网电量给予必要的财政资金补贴,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发电量的补贴应落实到位;适当调整热电企业供热价格;采取依法行政手段,限期停用和拆除热电厂供热范围内的生产性锅炉。
  2、加快地方热电厂建设速度。今年上半年要确保富春江热电有限公司、三星热电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热电机组顺利投产运行。各有关部门在电力并网、热网建设、配套设施投运等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新建、扩建热电机组的发电量,各级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财政资金补贴。
  3、适当调整对企业自备发电机及发电量的补贴政策:每月发电不足60个小时和每月发电在60-120小时部分,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每月发电超过120小时以上部分,其发电量资助从原标准的0.45元/千瓦时提高到0.50元/千瓦时。同时,取消对自备发电机容量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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