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各级政府的职责。各级政府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全面担负起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责任。要实现监管重心下移,狠抓薄弱环节,强化对城乡结合部、偏远地区和低消费群体聚居点食品生产秩序、市场流通秩序的监管,严厉打击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抓好专项整治的部署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2005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行全面部署。要精心组织,狠抓薄弱环节,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特点与实际,真抓实干,做到目标任务明晰,责任措施到位。
(三)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整合执法力量,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监管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各尽其职的同时,要加强沟通协作,做到共认或互认抽查结果,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
(四)强化行政执法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本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进行分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政纪法纪责任。
(五)加强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努力营造人人宣传有关食品安全、人人重视食品的社会氛围。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能力;大力宣传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情况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所取得的成绩;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曝光。
(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监管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督导组,围绕工作指标的落实情况、食品市场的规范程度、宣传工作成效、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制定评价标准,对各县(市)、区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通报,督促指导进行整改完善,保证我市代表吉林省顺利通过国家组织开展的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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