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集中整治。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集市。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的动态巡查,做到人员、区域、责任三落实,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在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全面推行企业自律制度,尤其是健全和完善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制度,强化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严格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依法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产品,完善相关的处置措施。切实保障国庆期间和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的食品安全,切实保障农村市场的食品安全,严厉打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和损害广大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为责任单位。
4.加强对行业用盐,小工业、畜牧业用盐的监管,防止其冲销民用食盐市场。建立行业用盐,小工业、畜牧业用户销售档案,定期走访检查,定点布线监控。开展深挖窝点,清查落地私盐行为,重点查处小包装制假贩假窝点,以及假冒小包装袋和假冒防伪标志的来源。
市盐务管理局为责任单位。
(四)整治食品消费环节
1.开展审批及卫生许可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卫生监督部门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发证后监管等情况,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监督和检查清理,查处违法行为,促进卫生许可证规范化管理。凡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要求拒不改正、或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要一律吊销卫生许可证;超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要立即收回卫生许可证,视整改情况重新核发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未经健康体检和培训的,要一律责令改正或停业整改,整改合格的方可继续生产经营,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收回卫生许可证。
2.开展学校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在全市学校食堂全面开展量化分级管理,重点进行量化评价、风险度与信誉度分级,10月底前颁发全市第一批A级标牌。县(市)、区在同期内完成试点工作,到年底全部完成此项工作。
3.开展小型餐饮单位整顿。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食品卫生整顿工作,加强对卫生条件和卫生管理水平较差的小型餐饮业的管理,从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完善卫生条件入手规范其经营行为。进行逐家逐户的监督检查、整顿验收,并对验收合格单位进行暗访抽查,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4.开展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食堂的专项整顿,取缔无证经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达不到卫生标准的食堂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的,要坚决取缔,最大限度降低食物中毒风险。
市卫生局为责任单位,市建委、市教育局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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