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和《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近一年来,部分农村地区散埋乱葬、骨灰装棺二次土葬、进行封建迷信的丧葬活动等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深入贯彻《
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殡葬管理工作,营造革除封建陋习、树立厚养薄葬的良好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以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为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集中整治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及标准
对凡在我市耕地、城乡结合部、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公路和铁路两侧的坟头进行全面整治,结合治理散埋乱葬,进一步做好火化工作,确保我市火化率在98%以上,平均火化率居全省前列。
二、整治时间及步骤
从今年5月份开始到年底,全市要以治理散埋乱葬和二次土葬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整治活动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部署任务阶段(2005年5月)
1.组织准备。各地要成立专门组织,加强统一领导和调度协调,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每个村要有一名乡(镇)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村要成立相应组织,具体落实平坟还田工作。
2.宣传发动。各地要层层发动,全面动员,广泛宣传,形成氛围,营造声势。要每个自然村、屯都宣传到位,通过宣传,使平坟还田,节约耕地,造福于民的重要意义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摸清坟数,并逐级汇总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4.制定方案。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制定适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
(二)治理整顿阶段(2005年6月至10月)
集中力量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土葬的要坚决起尸火化,对骨灰装棺二次土葬的予以平毁。对骨灰散埋乱葬的要迁移至指定地点存放或深埋。对骨灰在指定地点深埋留有的坟头以予以平整。对当地既没有集中存放场所,又没有公共墓地的,民政和土地主管部门可指定地点,方便群众将骨灰集中深埋。对干扰和阻挠平坟和起尸火化工作的当事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