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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支持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尊重工会和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积极探索通过行业性集体协商引导、促进企业集体协商;支持劳动关系三方就行业性劳动标准进行集体协商,用行业性劳动标准规范、保障企业劳动标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三方原则搞好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认真查处工会反映的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侵权行为。
  四、进一步强化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基层民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要尊重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支持工会开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载体的厂务公开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及职工安置方案、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本退出方案、事业单位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单位职工合作集资建房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要认真审查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或通过。对于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或通过的,不予审批;审查过程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全市各类公司制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公司制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首选候选人按法定程序分别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监事制度落实情况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工商行政部门在公司制企业设立审批以及年审时应予配合。
  五、支持工会建立健全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市和县(市)、区工会组织的送温暖活动所需资金和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商业银行可根据工会的意见和困难职工实际情况,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长春市商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与工会共同协商签订合作协议,确定相应信贷额度,开展扶持职工创业小额贷款业务。支持工会发展补充养老、意外伤害等公益性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事业,支持工会在全市职工中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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