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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2005]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在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中央、省、市委有关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结合长春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会组织承担着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按照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工会表达职工意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职工进行民主监督的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起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认真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以及政府教育、卫生等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与相关产业工会的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并抓紧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发改委、经委、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安监局等部门与同级工会的经常性沟通制度,重点通报政府有关职工权益保障方面的行政执法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证工会代表职工群众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督,依法行使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重视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群众监督、群防群治作用,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要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部门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对工会所提意见的处理结果应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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