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建章建制工作。凡研究制定与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厂务公开、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扶贫帮困、劳模管理等方面工作的规章、政策和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4.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债务的清理、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必须经企业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5.政府开展的各种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有关规章、政策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要重视发挥工会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把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实效。
6.政府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辽宁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与工会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1.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明确主要职责,规范运作方式。要抓住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必要的联合调研活动,协商共同解决的办法,提高协商质量,推动协商结果的落实。
2.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依法规范合同内容,保证履约兑现。技术活动。特别是支持工会注重从班组建设抓起,促进职工技术创新、岗位创新;评选和树立先进创业团队和创业标兵,带动广大职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各级劳动保障、科技、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有自身特点的职工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和完善对岗位成才者的深造、晋级、提薪、提职等激励政策,促进更多的职工走岗位成才之路。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
1.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工会。建立和完善政府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国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与工会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保证相互间经常性的情况交流,特别是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交流要顺畅、及时。
2.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来自工会的情况和信息。对工会报送的与政府工作关系密切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和工会反映的重要信息与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对策,要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