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扶持中介机构发展
21.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规范设置、提高权威、理顺关系、强化职能的要求,健全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做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装备“五落实”。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市政府决定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设立专门监察执法机构。乡镇和街道要配备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培训、考核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的管理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研究制定。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搞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依法行政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22.扶持中介机构发展,发挥中介服务作用。要鼓励扶持为全市安全生产提供安全检测、检验、培训、评价、评估、认证、事故技术分析和咨询服务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引进,不断壮大专业人才队伍,推进全市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发展。
五、齐抓共管,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新格局
23.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合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大政办发〔2005〕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要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公安、建设、质量监督、国土资源、电力、港口口岸、交通、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分别对消防、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矿山、电力、民爆器材、渔业生产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经委、商业、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市政、农业、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或者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