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17.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在2004年进行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05年起,要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使全市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中涉及的各部门、各环节及各岗位,都要认真对照检查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标准制定和落实情况,要建立明晰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加强管理。通过建立全方位、动态的安全质量标准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要推进和鼓励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水平。
  18.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改善培训条件,保证培训质量。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厂级、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和轮换岗培训,并做好企业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的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及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19.实施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资金投入,根据《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字〔2004〕713号),从2005年起,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1%;冶金、电力生产和建筑施工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和工程造价的0.5%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安全设施及安全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以及重大事故隐患评价、监控和治理等方面。其他类型企业也要参照上述标准提取相应安全费用,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要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市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发挥商业保险在安全生产中防灾、减灾作用,逐步建立高危行业责任保险制度,支持保险公司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企业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对企业负责人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约束机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