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企业,要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进行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风险抵押金征收办法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9.建立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工作,建立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档案,建立和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价、评审、挂牌公示、整改督办制度。实行以企业为主、部门监督、指定专人、挂牌公示、限期整改的监督管理机制。
10.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状况,市级及各地区、各部门有重点地及时开展各项安全专项整治,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专项整治作为建立安全生产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和内容常抓不懈。要针对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场所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严格检查和验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不认真整改或无法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停止其生产经营。
11.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要增加安全预警和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行业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及其他存在重大危险源等事故多发领域、重点单位必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进一步加强适应事故抢救、快速反应的专业化救援队伍建设,配备救援装备,并加强应急救援演练。
12.依法加大追究事故责任工作力度。今后,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连续两年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或当年度超过控制指标50%以上的区市县和先导区,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向市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做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区市县、先导区,其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人要向上一级政府作专题汇报并做出书面检讨;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区市县、先导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政府(管委会)相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