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
2、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3、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5、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的。
7、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8、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9、对质量投诉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10、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
1、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
3、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4、勘察、设计中采用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
5、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6、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7、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
9、勘察、设计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0、在竣工验收时未按规定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11、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
1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揽工程的。
13、其他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