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负责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良行为。
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记录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不良行为。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所记录的“不良记录表”,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5日内上报本单位所在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承办机构。
七、对不良行为的记录应统一使用由省建设厅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录表”(此表可在市建委网站和市工程监理网站下载),并明确记载实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不良行为事实、承办机构及人员等。
同一责任主体的同一事实不做重复记录。
八、对不良行为做记录的责任单位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
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承办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记录的准确性负责。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资质年检和晋级审查时,除考核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外,还要检查其在上次资质检(审)查后是否有不良行为记录,对存在两次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年内暂不予受理资质等级晋升、资质增项等申请,本次年检基本合格;对存在三次及其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被记录的不良行为内容属于处罚条款的本次年检不合格降一级资质等级,具有最低资质等级的撤销其资质。
十、对投标资格预审前6个月内有不良记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投标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单位进行提示,在建设工程投标资格预审和工程评标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名称出现1次,在评标质量业绩分数中扣除1分。
此通知。
附件:
1、《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
2、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表(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