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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5]62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测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文)和省建设厅《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辽建[2004]69号)(以下简称《细则》)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落实<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方案》的通知(辽建[2005]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市建委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承办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不良记录管理工作的实施,并依据《细则》规定,具体负责记录在市内四区区域实施质量监督、质量检查、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同时,收集、汇总市内四区区域各不良记录管理责任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和各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将汇总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在市建委网站上公示,同时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二、各区、市、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分别是本区域、本专业不良记录监督管理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记录在本区域、本专业内实施质量监督、质量检查、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不良行为。同时,收集、汇总本区域、本专业内各不良记录管理责任单位记录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并将汇总后的“不良行为记录表”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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