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需要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软贷款资金的安全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在资金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办理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多头开户、转户存储。
第二十三条 为节约建设项目的财务费用成本,项目单位除人工费用的支出使用支票外,其余工程款要尽量使用承兑汇票等结算工具支付采购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因各种原因发生关闭、破产、合并、改制等对项目单位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事先征得领导小组和开行的同意,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事项。
第五章 软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 融达公司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按时存入偿债资金,保证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 融达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主要是回收的资金、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或质押资产收入及政府偿债补贴。
第二十七条 属于全市性重大公益性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偿还,转借到县(市、区)的贷款由县(市、区)政府出具承诺函,不能及时偿还时,由市财政通过结算扣款偿还债务。
第二十八条 对经营性项目,按照由项目自身收益还本付息的原则办理,融达公司在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时,应明确项目收益权划转和资产抵押、质押等保证措施。
第二十九条 融达公司不能及时向开行偿还软贷款时,市政府通过调度资金给予垫付或对其进行补贴还贷,并通过处置、变现抵押或质押资产偿清垫付资金。
第三十条 依照借款合同,可以提前还款。在保证还贷的前提下,经领导小组和开行同意,回收资金可以周转使用。
第六章 软贷款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划认真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