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省及“三语”教学重点市、县(市、区)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校,应创造条件设立民族教育研究专门机构。加强民族教育的科学研究,设立各级民族教育学会并开展有效的科研活动,发挥民族教育科研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中的作用。
14.要把“三语”教学教材建设列入教育发展规划,把民族文字教材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资助民族文字教材的编译、审定和出版,民族文字教材逐步向民族中小学免费供应。省财政部门要逐年保证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专项经费。
15.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从2005年起,省内重点高校招生计划中,增加少数民族考生名额;选择省内外一些高校,采取定向招生、委托培养等特殊培养措施,培养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生。
16.不断扩大民族间和地区间的开放与交流,积极吸收和借鉴不同民族、地区、国家的优秀教育成果,鼓励有条件的民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外国学生到校就读,聘请外籍教师授课,使我省的民族教育既有鲜明的自身特色,又符合省内外及世界现代教育的发展趋势。
四、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
17.省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到2007年逐步增加到按全省少数民族人口人均1元的经费标准。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地区民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资助窗口学校建设;进行“三语”教学的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研活动;补充由于民族教育发展而产生的特殊软、硬件建设的不足等。凡是有少数民族教育任务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自治县要相应提高专项经费的数额。省、市、县(市)专项经费由各级民族教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配套使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通过强化政府行为,加大投资力度,保证各级各类少数民族学校的办学条件、教师待遇、设施设备等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水平。民族学校也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挖掘自身潜力,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18.“八五”期间,实行经费包干体制前留给自治县地方财政基数里的“民族教育补助金”要得到保证和适当增长,并向“三语”教学的地区倾斜。
19.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扶贫行动。新建、扩建的少数民族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当地政府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0.沈阳、大连、鞍山等城市应在资金设备、师资等方面对口支援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民族教育。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种“扶贫助学”活动重点向少数民族教育倾斜。省内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少数民族大学生不因经济贫困而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