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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

  7.使用少数民族语、汉语、外语(以下简称“三语”)3种语言文字授课的蒙古族、朝鲜族等民族小学实行7年制,把延长1年的学制纳入义务教育计划,第一学年主要学习本民族语言。凡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班级,其人员编制按《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2]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为其开辟专用教室,开足课时。
  8.根据少数民族杂散居的特点,各地要有计划地加快发展寄宿制民族中小学。省政府重点扶持寄宿制中小学的办学和生活条件,尽可能使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绝大多数学生能够集中人学,接受优质教育。
  9.民族普通高中的布局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在现有民族重点高中创造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拓宽服务区域来解决学生入学问题。民族高中建设问题,各级政府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扶持。没有民族高中的县(市、区)要在普通高中设立开设民族语文课的教学班,尽可能保证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入学。同时,采取实际措施建设民族示范高中。通过加强民族高中建设,确保高中阶段少数民族在校生数量有显著增长。
  10.少数民族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划拨专项经费,保证人员编制。少数民族聚集的市、县(市)要单设民族幼儿园,其他地区要在普通幼儿园中设立民族班;“十五”期间,普及学前两年教育,学前3年受教育率达到70%,民族乡(镇)至少设有1所民族中心幼儿园;大面积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使90%的零至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的指导。
  11.积极发展民族职业技术教育,创造条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创办综合高中,探索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沟通的多种办学模式,做好初中后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发展成人教育和特殊教育,鼓励发展民办教育。
  三、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民族中小学“三语”教学,适应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
  12.少数民族学校要大力推进“三语”教学。使用“三语”授课的民族学校要加强民族语义教学,在教学过程中,要正确处理母语、汉语和外语的关系,在保证学好母语、汉语的同时,学好一门外语。积极创造条件,从小学3年级开设外语,与普通中小学同步实施信息技术教育,到2010年,争取开课率达到100%。有条件的地区和小学可以提前开设外语和信息技术课程。为了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学用本民族语言,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用民族语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提供与授课用语相一致的试卷,并在总分上加10分录取,对自治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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